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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莆田市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对下列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 2、县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6、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六)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七)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八)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事项。 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六)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以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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