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国家审计准则》规定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后,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给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属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并经经济责任审计室负责人复核;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复核。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附件: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核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